快报讯 (记者 邓雯婷)7月20日上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满某犯集资诈骗罪,刘某、何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做出一审判决。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5年8月,满某与他人经预谋后,成立某公司南京分公司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刘某任财务总监,何某任业务员、业务组长。他们以某公司的河豚毒素提取及加工项目需要融资为名,夸大公司和项目规模、隐瞒资金真实用途,以年化收益72%-90%为诱饵,通过打电话、散发传单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20100余万元。其中何某及其小组非法集资6500余万元。
满某仅将极少量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造成被害人共计13900余万元无法归还。2016年12月19日,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不久,刘某和何某也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某公司及南京分公司并无提取河豚毒素精品的技术和能力,也无实际的经营活动,而满某等人却宣传某公司系高科技生物工程公司,具备先进的团队、技术及提取大量河豚毒素精品的生产能力,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集资。满某集资款实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足集资总额的10%,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且其集资款首先要支付45%作为酬劳,还要支付集资人年化收益高达72%-90%的收益及本金,不可能通过实体经营来支付和返还,故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综上,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法院同时认为,刘某和何某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最终做出判决,满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何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责令三名被告在各自的犯罪数额内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产依法处置后,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以执行时的实际价值计入已退赔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