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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明晟公司(MSCI)公布将把现有A股纳入因子提高一倍,即从5%提高至10%。分析人士认为,纳入因子提高后有望促进外资流入,同时,提振A股投资者信心。昨日A股市场在这个消息的刺激下,7只QFII重仓股获2.52亿元大单抢筹。
概念
QFII制度是一国(地区)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
这种制度要求外国投资者若要进入一国证券市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经该国有关部门的审批通过后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
在我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人民币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限制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1)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2)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分类/构成
人民币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RQFII)
2011年8月,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香港举办的“国家‘十二五’规划与两地经贸金融合作发展论坛”上提出,“允许以人民币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方式投资境内证券市场”。2011年12月16日,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第76号令),人民币QFII(RQFII)试点业务正式启动,国务院批准首批试点共计200亿元人民币境内证券投资额度。
RQFII试点业务借鉴了QFII制度的经验,但又有几点变化:
一是募集的投资资金是人民币而不是外汇;二是RQFII机构限定为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三是投资的范围由交易所市场的人民币金融工具扩展到银行间债券市场;四是在完善统计监测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简化和便利对RQFII的投资额度及跨境资金收支管理。
2013年5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文明确了RQFII在境内开立银行账户、投资银行间市场等方面的内容,为RQFII扩容扫除了技术层面的障碍。
截至2018年底,QFII总额度1500亿美元(目前已增至3000亿美元),共有309家境外机构获得QFII资格,获批额度1011亿美元;RQFII制度从香港扩大到19个国家和地区,总额度19400亿元人民币,共有233家境外机构获得RQFII资格,获批额度6467亿元人民币。
2019年1月,证监会就修订整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合并两项制度。将QFII、RQFII两项制度合二为一,整合有关配套监管规定,形成统一的《管理办法》和《实施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只需申请一次资格,尚未获得RQFII额度的国家和地区的机构,仍以外币募集资金投资。
二是放宽准入条件。取消数量型指标要求,保留机构类别和合规性条件。同时,简化申请文件,缩短审批时限。
三是扩大投资范围。除原有品种外,QFII、RQFII还可投资:(1)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股票;(2)债券回购;(3)私募投资基金;(4)金融期货;(5)商品期货;(6)期权等。此外,允许参与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可参与的债券回购、金融期货、商品期货、期权的具体品种,由有关交易场所提出建议报监管部门同意后公布。
四是优化托管人管理。明确QFII托管人资格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后的衔接要求,不再限制QFII聘用托管人的数量。
五是加强持续监管。完善账户管理,健全监测分析机制,增加提供相关跨境交易信息的要求,加大违规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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